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4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原名游能章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3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906 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3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8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5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4年10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於98年4 月間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案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90號案審理,並於98年7月10日以98年桃院永刑達緝字第654 號發布通緝,嗣於同年7 月17日為警逮捕,並經本院法官裁定羈押,屬依法拘禁之人。詎甲○○基於脫逃之犯意,於98年7 月22日下午2 時40分許,被提解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14法庭應訊後,在解還至本院法警室候審室之途中,突然朝向法院第5 法庭外之走道疾行而欲脫離法警之拘束監督,旋遭負責押解之法警呂冠穎發覺並上前攔阻,復經趕赴現場支援之法警合力將甲○○制伏在地,甲○○之脫逃行為始未能得逞。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1 條第1 項、第4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