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7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506號),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17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4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039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1年11月25日出所,迄92年4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偵字第18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7年3 月5 日再犯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30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曾於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89年1 月2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3 月又13日,於93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1月29日中午某時,在其桃園縣龜山鄉○○路146 號居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12月3 日中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6 號 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非專用)之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