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8年度審訴字第2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72號被告被訴搶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8年度審訴字第2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查原告於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72號被告被訴搶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