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呂○○ (真實姓名資料詳卷)
- 原告
- 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慧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燁
- 告訴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法定代理人王○慧」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慧」;「法定代理人呂○燁」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呂○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