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7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17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1行「檢橋」更正為「板橋」,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 行「輿」更正為「與」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經觀
    察、勒戒後,仍不知戒絕毒癮,竟再次施用毒品,抗拒毒品
    之意志力薄弱,惟犯後已坦承犯行,及其施用毒品所侵害法
    益僅係其個人身體健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
    餘毛重0.32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包裝與毒品無
    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玻
    璃球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該玻璃球尚存在,亦無證據證
    明為被告所有之物,不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 于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新 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75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