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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96年12月至97年7 月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11日          │96年12月11日          │97年3月19日           │97年3月18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9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9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8月8日            │97年8月8日            │97年9月26日           │97年9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9月1日            │97年9月1日            │97年10月17日          │97年10月17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
│                │8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20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
┌────────┬───────────┬───────────┬───────────┬───────────┐
│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8日            │97年3月10日           │97年7月10日           │97年7月10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04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577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577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10月17日          │97年10月17日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1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048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577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577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4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
│                │20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25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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