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53號
- 被告
-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原處分裁定意旨略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4 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及有期徒刑5 年、3 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因被告上訴而未確定,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則因受刑人未上訴而告判決確定,故經本院以桃院永刑善98訴140 字第187 號函逕送執行,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聲明異議意指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見附件)。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因上訴人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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