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06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本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700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6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查被告甲○○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