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取財罪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1 條、第216 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1 月5 日至同年月12日 │97年7 月4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629 號 │度偵字第773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817 號 │98年度桃簡字第273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8年6 月10日 │98年9 月1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817 號 │98年度桃簡字第2732號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7 月13日 │98年10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