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裁定、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別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