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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2 月26日上午8 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3 號住處內,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前案戒治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惟被告因該案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1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前案戒治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24 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12月6 日簽呈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粉末1 小包經送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6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 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468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粉末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詠 晶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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