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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魏于傑李文娟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被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49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9 月5 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12月5 日、98年2 月5 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惟被告另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自98年4 月3 日起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被告已非於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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