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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自訴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98年度自字第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苟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98年度自字第9 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