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袁雪華林宜靜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1511 號、90年度偵字第16955 號、90年度偵字第18859 號、91年度偵字第3256號、91年度偵字第3257號、91年度偵字第5207號90年度偵字第16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解除限制出境(海)。

理由

一、按限制出境乃剝奪行動自由之強制處分,自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必要者為限。而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臺抗字第476 號、88年度臺抗字第16 6號、92年臺抗字第345 號分別著有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故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111 號強盜案件,前經本院限制出境(海)在案,嗣被告所涉強盜罪行,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9日為第一審判決諭知無罪,則先前對被告所為限制出境(海)之處分,即非必要,本院爰依職權解除被告甲○○限制出境(海)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張宇葭

書記官 高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1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