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10月4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1年10月5 日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10月4 日生」之記載,應係「民國51年10月5 日生」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