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鄧敏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2932 號、98年度偵字第13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