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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易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錢建榮黃翊哲陳德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德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律師
被告
黃永佳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被告
郭永豪
選任辯護人
林雯澤律師
被告
洪源欽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郭令立律師
被告
張修誠
被告
賴榮華
被告
林寶生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告
高惠臨
選任辯護人
林雯澤律師
被告
李文權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被告
林青茂

      林俊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在第9 頁第25行所載「被告陳清德」,應更正為「被告黃永佳」。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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