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明陀博消炎鎮痛橡皮膏」貳拾盒、「痔瘡丸」拾貳盒、「止咳丸」貳拾捌盒、「瀉藥」壹佰貳拾包、「胃藥」陸拾伍排、「皮膚藥膏」叁拾盒、「避孕藥」叁拾盒、「感冒藥」伍拾包、「酸痛藥膏」貳拾貳條,均沒收。又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小樂透今彩539 開獎號碼單壹張、簽注單壹本、牌支計算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二段之「甲○○另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應更正為「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以及「簽注1 本」,應更正為「簽注單1 本」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之因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按刑事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僅構成實質上一罪,本件被告雖自98年1 月9 日起在其經營之興隆商行內陳列上開禁藥,然被告僅有一個陳列行為,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係分次意圖販賣而陳列,自僅應論以單純一罪。另被告於98年1 月2 日起至98年1 月22日止之期間內,反覆密接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係利用賭客中獎機率較低之機會從中博取利益,顯具有營利意圖,其以核對臺灣彩券大樂透、小樂透、今彩539 開彩方式之賭博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集合犯」犯罪型態,為包括一罪,僅論以一罪即足,又其以一行為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其中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因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二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對於國民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及其不思以正當之工作獲取報酬,竟經營臺灣大樂透、小樂透、今彩539 樂透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惟念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明陀博消炎鎮痛橡皮膏」20盒、「痔瘡丸」12盒、「止咳丸」28盒、「瀉藥」120 包、「胃藥」65排、「皮膚藥膏」30盒、「避孕藥」30盒、「感冒藥」50包、「酸痛藥膏」22條,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過失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大小樂透今彩539 開獎號碼單1 張,簽注單1 本,牌支計算表2 張,亦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述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