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98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931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北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北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1 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臺北地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98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迄90年2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曾有下列處遇:㈠於88年間因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連易緝字第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㈡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即於90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分別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0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合格,經臺北地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913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2年1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與另犯之贓物、竊盜案件,併經臺北地院以91年度易字第47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上開㈠㈡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4年12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6年4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均稱安非他命,應由本院予以更正)之犯意,於98年4 月9 日晚間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上某青昇宮寺廟內,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4 月10日凌晨2時50分許,在上址前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確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附記事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共2.39公克),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98年4 月10日凌晨1 時許在大竹交流道附近購得,係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方另行取得之,顯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關,其是否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另案處理,爰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琪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8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