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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自字第8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鍾雅蘭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自字第8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丙○○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乙○○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已有未備,本院乃於民國98年4 月10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瑕疵,前開裁定並於同年4 月16日送達自訴人,且由自訴人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98年度審自字第8 號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足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前開裁定內容補正,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自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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