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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為丕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9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2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3年10月8 日停止戒治轉受刑人,其所犯施用毒品犯行,則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另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更一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下稱案①);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案②);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案③),前開三罪入監接續執行,於90年1 月2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11月23日。

⒊於91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3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案④);於94年間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案⑤),前開案②至⑤等案件,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06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後,並分別將案①至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1月、案④⑤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揭數罪接續執行,已於97年1 月15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2 月28日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桃鶯路之陸橋下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入玻璃球後用火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3 月1 日凌晨1 時5 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7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1.12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269 公克)。

三、附記事項:被告甲○○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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