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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1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8 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2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6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8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9 月20日停止強制戒治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4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期滿而執行完畢。復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4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8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報結(此次戒治不能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於91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 年接續執行,於94年8 月8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 月26日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31 號,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以更正)各1 次,嗣於98年4 月26日下午4 時許,為警在上址處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94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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