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2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家豪律師
周紫涵律師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1885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之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
之意見後,此部分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有下列公訴不
受理之情形,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被訴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桃園市中壢市○○○路244 號2 樓「縈灃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縈灃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暨實際負責人,乃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縈灃公司自民國91年5 月9 日設立時起,迄92年12月止期間,並未實際銷貨給附表一【縈灃公司91年5 月至92年12月銷項去路分析表】所示先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嘉公司)及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月光燈公司)等2 家公司,竟虛偽開立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288,734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4張,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充當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作為該等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稅額之用,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達1,214,439 元,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等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後繫屬之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而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 條第7 款定有明文。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牽連犯或連續犯之行為,經就其一部分犯行起訴者其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審理事實之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532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甲○○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244 號1 樓「先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嘉公司)、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593 巷2 號5 樓「敏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敏矩公司)、址設新竹市○○路452 巷1 之2 號「瑋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瑋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理人,乃公司法第8 條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商業登記法9 條所指之公司或商業負責人,於94年4 月起至94年7 月底止之期間,竟與案外人陳貴全、陳俊旭、詹定邦、呂梁棋、巫國正、廖晁榕基於犯意聯絡,推由被告甲○○以先嘉公司、敏矩公司、瑋茂公司之名義,虛偽製作以銳普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虛開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三所示銷售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再由呂梁棋及其助理鍾閔丞負責交予銳普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馬中玲、鄭再勝、柯慧玲、吳麗紋等人,將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三所示之不實交易,於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請購單等內部傳帳傳票後,再以「預付貨款」之方式製作同額之轉帳傳票,由陳貴全簽核後,以現金匯款或以簽發支票之方式給付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三所示之貨款,而以此不法方式掏空銳普公司之資產108,822,789 元(先嘉公司部分)、78,935,210元(敏矩公司部分)、133,581, 596元(瑋茂公司部分),總金額合計達321,339,595 元。被告甲○○因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填製統一發票部分)等罪嫌,於94年12月12日偵查終結(案號:94年度偵字第14167 、19428 、21299 號、94年度偵緝字第2455號、第2456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31日以該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 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 萬元,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61 號撤銷前開二審判決,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案號: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 號),尚在審理中等情,有該案之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1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㈡又於本案調查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請求併案審理(案號:98年度偵字第26600 號)稱:被告甲○○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244 號2 樓「昱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昱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填製會計憑證,竟仍分別與張文龍、李欣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9 月間起至94年4 月間止,明知昱然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公司並無進貨交易之事實,竟連續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各該公司開立之不實進項發票,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昱然公司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昱然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1,239,553元;又自92年11月間起至93年6 月間止,明知昱然公司與如附表四所示公司並無銷貨交易之事實(原移送併辦意旨認係瀚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惟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如附表四所示),竟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35張,金額合計28,171,380元,持交如附表四所示之各該公司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該等營業人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附表四提出申報扣抵明細欄所示,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所示公司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371,070 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等語。
四、據上,本案起訴被告甲○○為縈灃公司負責人,連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其犯罪時間為91年5 月間起至92年12月間止。再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26600 號)被告甲○○為昱然公司負責人,連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其犯罪時間為92年11月間起至93年6 月間止。而被告甲○○另自94年4 月起至94年7 月底,以先嘉公司、敏矩公司、瑋茂公司之名義,虛偽製作以銳普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虛開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三所示銷售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銳普公司等事實,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判決,認定被告甲○○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罪,該四罪並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另被告於本案審理時亦供稱:伊確實從91年5 月間起至94年7 月間止,即陸續向其他公司收取不實統一發票,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給其他公司等語。是就上開本案起訴、請求併案審理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觀察,被告甲○○確於91年5 月間起至94年7 月間止,連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足見本案起訴、請求併案審理部分均與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判決認定被告甲○○所為之上開犯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茲檢察官復就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本案,另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揭實務見解,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五、至本案起訴被告甲○○係縈灃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縈灃公司自91年5 月間起至92年12月間止,與如附表五所示各該公司並無進貨交易之事實,竟意圖使納稅義務人縈灃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五所示各該公司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分別於附表五所示申報日期,以所屬年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縈灃公司各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2,568,446 元部分,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然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即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是此部分應由本院另行判決審結。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98年度偵字第26600 號),本件經起訴部分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已如前述,則移送併辦部分即屬無從審酌,爰退回由檢察官另為依法處理,均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縈灃公司91年5 月至92年12月銷項去路分析表】:┌──┬───────────┬─────────────────┬─────────────────┐│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1 │先嘉股份有限公司 │ 10 │ 11,897,485 元│ 594,874 元│ 10 │ 11,897,485 元│ 594,874 元│├──┼───────────┼──┼───────┼──────┼──┼───────┼──────┤│ 2 │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 12,391,249 元│ 619,565 元│ 14 │ 12,391,249 元│ 619,565 元│├──┼───────────┼──┼───────┼──────┼──┼───────┼──────┤│ │合計 │ 24 │ 24,288,734 元│1,214,439 元│ 24 │ 24,288,734 元│1,214,439 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之一【先嘉公司】: ┌──┬──────┬─────┬──────┬───────────┬──────┬────────┐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銳普公司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金額 │ 收取金額及日期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1. │94年4 月18日│EU00000000│15,760,502元│左列編號1 、2 所示之發│ │無 │ ├──┼──────┼─────┼──────┤票係合併以下列3 種方式│ │ │ │ 2. │同上 │EU00000000│14,274,512元│付款: │ │ │ │ │ │ │ │①94年4 月18日匯款 │13,271,850元│ │ │ │ │ │ ├───────────┼──────┤ │ │ │ │ │ │②94年4 月18日匯款 │12,020,500元│ │ │ │ │ │ ├───────────┼──────┤ │ │ │ │ │ │③94年4 月18日簽發支票│ 4,742,370元│ │ │ │ │ │ │ (票號AE00000000號、│ │ │ │ │ │ │ │ 發票日:94年8 月6 日│ │ │ │ │ │ │ │ ,票面金額同左),由│ │ │ │ │ │ │ │ 呂梁棋於94年4 月21日│ │ │ │ │ │ │ │ 領取後,交由甲○○持│ │ │ │ │ │ │ │ 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3. │94年4 月27日│EU00000000│15,180,500元│94年4 月27日簽發支票(│15,180,500元│94年6 月30日取得│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15,625,000元 │ │ │ │ │ │日:94年9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由呂梁棋於│ │ │ │ │ │ │ │94年4 月27日領取,再交│ │ │ │ │ │ │ │由甲○○於94年4 月28日│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4. │94年4 月29日│EU00000000│10,869,238元│左列編號4 、5 所示之2 │15,787,720元│94年6 月7 日分別│ ├──┼──────┼─────┼──────┤張發票之金額,係合開1 │ │取得11,187,500元│ │ 5. │同上 │EU00000000│ 4,918,482元│張支票付款:94年5 月3 │ │及5,062,500 元 │ │ │ │ │ │日簽發支票(票號AE4088│ │ │ │ │ │ │ │600 號、發票日:94年9 │ │ │ │ │ │ │ │月6 日,票面金額同左)│ │ │ │ │ │ │ │,由呂梁棋於94年5 月3 │ │ │ │ │ │ │ │日領取後,再交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6. │94年5 月3 日│FU00000000│15,287,685元│94年5 月19日簽發支票(│15,287,685元│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8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由呂梁棋於│ │ │ │ │ │ │ │94年6 月1 日領取支票,│ │ │ │ │ │ │ │向民間貸款 │ │ │ ├──┼──────┼─────┼──────┼───────────┼──────┼────────┤ │ 7. │94年5 月13日│FU00000000│14,719,543元│94年5 月17日匯款 │14,719,383元│94年7 月7 日取得│ │ │ │ │ │ │ │16,306,944元 │ ├──┼──────┼─────┼──────┼───────────┼──────┼────────┤ │ 8. │94年5 月18日│FU00000000│ 9,184,500元│94年5 月18日簽發支票(│ 9,184,50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7 月31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9. │94年5 月18日│FU00000000│13,282,200元│94年5 月18日簽發支票(│13,282,20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7 月31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寶華商業銀行辦理│ │ │ │ │ │ │ │票貼貸款 │ │ │ ├──┼──────┼─────┼──────┼───────────┼──────┼────────┤ │ 10.│94年5 月19日│FU00000000│15,006,060元│94年5 月18日簽發支票(│15,006,06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7 月31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上海匯豐銀行辦理│ │ │ │ │ │ │ │票貼貸款 │ │ │ ├──┼──────┼─────┼──────┼───────────┼──────┼────────┤ │ 11.│94年6 月21日│FU00000000│14,155,425元│94年6 月23日簽發支票(│14,155,425元│無 │ │ │ │ │ │票號AH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9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辦理票貼貸款 │ │ │ ├──┼──────┼─────┼──────┼───────────┼──────┼────────┤ │ 12.│94年6 月21日│FU00000000│14,366,700元│94年6 月28日匯款 │14,366,540元│無 │ ├──┴──────┴─────┴──────┴───────┬───┴──────┼────────┤ │ │合計付款: │合計收取: │ │ │ 157,004,733元│ 48,181,944元│ │ ├──────────┴────────┤ │ │掏空銳普公司資產:108,822,789元 │ └──────────────────────────────┴───────────────────┘ 附表二之二【敏矩公司】: ┌──┬──────┬─────┬──────┬───────────┬──────┬────────┐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銳普公司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金額 │ 收取金額及日期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1. │94年5 月13日│FU00000000│13,950,000元│94年5 月16日匯款 │13,949,850元│94年7 月22日取得│ │ │ │ │ │ │ │15,677,500元 │ ├──┼──────┼─────┼──────┼───────────┼──────┼────────┤ │ 2. │94年5 月18日│FU00000000│14,130,000元│94年5 月18日匯款 │14,129,840元│無 │ ├──┼──────┼─────┼──────┼───────────┼──────┼────────┤ │ 3. │94年6 月2 日│FU00000000│13,521,600元│94年6 月15日簽發支票(│13,521,60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9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由甲○○向│ │ │ │ │ │ │ │銳普公司領取後,再交予│ │ │ │ │ │ │ │陳俊旭自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 │取得現金 │ │ │ ├──┼──────┼─────┼──────┼───────────┼──────┼────────┤ │ 4. │94年6 月16日│FU00000000│14,366,700元│94年6 月21日簽發支票(│14,366,70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9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由甲○○於│ │ │ │ │ │ │ │94 年6月21日向銳普公司│ │ │ │ │ │ │ │領取後,再交予陳俊旭自│ │ │ │ │ │ │ │行辦理票貼貸款取得現金│ │ │ ├──┼──────┼─────┼──────┼───────────┼──────┼────────┤ │ 5. │94年7 月6 日│GU00000000│10,830,050元│94年7 月7 日簽發支票(│10,830,05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9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6. │94年7 月6 日│GU00000000│10,830,050元│94年7 月7 日簽發支票(│10,830,05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10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7. │94年7 月8 日│GU00000000│ 6,188,600元│94年7 月11日匯款 │ 6,188,520元│無 │ ├──┼──────┼─────┼──────┼───────────┼──────┼────────┤ │ 8. │94年7 月12日│GU00000000│10,796,100元│94年7 月20日簽發支票(│10,796,10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11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 合計付款: │合計收取: │ │ │ 94,612,710元│ 15,677,500元│ │ ├──────────┴────────┤ │ │掏空銳普公司資產:78,935,210元 │ └──────────────────────────────┴───────────────────┘ 附表二之三【瑋茂公司】: ┌──┬──────┬─────┬──────┬───────────┬──────┬────────┐ │編號│ 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銳普公司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金額 │ 收取金額及日期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1. │94年4 月20日│EU00000000│ 7,931,211元│94年4 月20日簽發支票(│ 7,931,205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8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由呂梁棋於│ │ │ │ │ │ │ │94年4 月21日領取後,持│ │ │ │ │ │ │ │以向民間辦理票貼貸款取│ │ │ │ │ │ │ │得現金 │ │ │ ├──┼──────┼─────┼──────┼───────────┼──────┼────────┤ │ 2. │94年4 月20日│EU00000000│ 7,586,375元│94年4 月20日簽發支票(│ 7,586,37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8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由呂梁棋於│ │ │ │ │ │ │ │94年4 月21日領取後,持│ │ │ │ │ │ │ │以向民間辦理票貼貸款取│ │ │ │ │ │ │ │得現金 │ │ │ ├──┼──────┼─────┼──────┼───────────┼──────┼────────┤ │ 3. │94年5 月13日│FU00000000│12,934,490元│94年5 月13日匯款 │12,934,350元│94年7 月6 日取得│ │ │ │ │ │ │ │13,778,429元 │ ├──┼──────┼─────┼──────┼───────────┼──────┼────────┤ │ 4. │94年5 月18日│FU00000000│11,727,900元│94年5 月19日匯款 │11,727,770元│無 │ ├──┼──────┼─────┼──────┼───────────┼──────┼────────┤ │ 5. │94年5 月18日│FU00000000│14,130,000元│94年5 月19日匯款 │14,129,840元│無 │ ├──┼──────┼─────┼──────┼───────────┼──────┼────────┤ │ 6. │94年6 月2 日│FU00000000│14,789,250元│94年6 月15日簽發支票(│ 7,394,625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AE40│ │ │ │ │ │ │ │88690 號,發票日均為:│ │ │ │ │ │ │ │94年9 月6 日,票面金額│ │ │ │ │ │ │ │同左),由呂梁棋於94年│ │ │ │ │ │ │ │6 月17日領取後,持以向│ │ │ │ │ │ │ │民間辦理票貼貸款取得現│ │ │ │ │ │ │ │金 │ │ │ ├──┼──────┼─────┼──────┼───────────┼──────┼────────┤ │ 7. │94年6 月16日│FU00000000│14,225,850元│94年6 月21日簽發支票(│14,225,85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9 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由呂梁棋於│ │ │ │ │ │ │ │94年6 月21日領取,再交│ │ │ │ │ │ │ │由甲○○持以向銀行辦理│ │ │ │ │ │ │ │票貼貸款取得現金 │ │ │ ├──┼──────┼─────┼──────┼───────────┼──────┼────────┤ │ 8. │94年6 月22日│FU00000000│15,211,800元│94年6 月24日匯款 │15,211,630元│無 │ ├──┼──────┼─────┼──────┼───────────┼──────┼────────┤ │ 9. │94年7 月6 日│GU00000000│ 9,282,900元│94年7 月7 日簽發支票(│ 9,282,90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10 月6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10.│94年7 月8 日│GU00000000│ 6,188,600元│94年7 月11日匯款 │ 6,188,520元│無 │ ├──┼──────┼─────┼──────┼───────────┼──────┼────────┤ │ 11.│94年7 月8 日│GU00000000│12,377,200元│94年7 月11日匯款 │12,377,060元│無 │ ├──┼──────┼─────┼──────┼───────────┼──────┼────────┤ │ 12.│94年7 月12日│GU00000000│10,796,100元│94年7 月20日簽發支票(│10,796,100元│無 │ │ │ │(起訴書誤│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繕為GU4225│ │日:94年11月6 日,票面│ │ │ │ │ │0853)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13.│94年7 月14日│GU00000000│10,179,180元│94年7 月20日簽發支票(│10,179,180元│無 │ │ │ │ │ │票號AE0000000 號,發票│ │ │ │ │ │ │ │日:94年11月6 日,票面│ │ │ │ │ │ │ │金額同左),推由甲○○│ │ │ │ │ │ │ │持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新明分行辦理票貼貸款 │ │ │ ├──┴──────┴─────┴──────┴───────┬───┴──────┼────────┤ │ │ 合計付款: │合計收取: │ │ │ 147,360,025元│ 13,778,429元│ │ ├──────────┴────────┤ │ │掏空銳普公司資產:133,581,596元 │ └──────────────────────────────┴───────────────────┘ 附表三:昱然公司進項來源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 │ │ 張數 │ 銷 售 額 │稅 額│ ├──┼───────────────────┼─────┼───────────┼─────────┤ │ 1 │泉貿股份有限公司 │ 20 │ 24,564,760 元│ 1,228,238 元│ ├──┼───────────────────┼─────┼───────────┼─────────┤ │ 2 │全球軟硬通科技有限公司 │ 2 │ 226,300 元│ 11,315 元│ ├──┼───────────────────┼─────┼───────────┼─────────┤ │ │合計 │ 22 │ 24,791,060 元│ 1,239,553 元│ └──┴───────────────────┴─────┴───────────┴─────────┘ 附表四:昱然公司銷項去路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 │ 2,046,720 元│ 102,336 元│ 1 │ 2,046,720 元│ 102,336 元│ ├──┼───────────┼──┼───────┼──────┼──┼───────┼──────┤ │ 2 │先嘉股份有限公司 │ 13 │ 7,091,410 元│ 354,571 元│ 12 │ 6,341,410 元│ 317,071 元│ ├──┼───────────┼──┼───────┼──────┼──┼───────┼──────┤ │ 3 │冠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1,507,500 元│ 75,375 元│ 1 │ 1,507,500 元│ 75,375 元│ ├──┼───────────┼──┼───────┼──────┼──┼───────┼──────┤ │ 4 │瑋茂實業有限公司 │ 7 │ 2,500,000 元│ 125,000 元│ 7 │ 2,500,000 元│ 125,000 元│ ├──┼───────────┼──┼───────┼──────┼──┼───────┼──────┤ │ 5 │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 15,025,750 元│ 751,288 元│ 13 │ 15,025,750 元│ 751,288 元│ ├──┼───────────┼──┼───────┼──────┼──┼───────┼──────┤ │ │合計 │ 35 │ 28,171,380 元│1,408,570 元│ 34 │ 27,421,380 元│1,371,070 元│ └──┴───────────┴──┴───────┴──────┴──┴───────┴──────┘ 附表五: ┌──┬──────┬───────┬────────────────────┬─────────┐ │編號│ 申報日期 │ 統一發票 │ 進 項 公 司 │ │ │ │ │ 所屬年月份 ├─────┬──┬──────┬────┤ │ │ │ │ │ 公司名稱 │發票│ 銷售額 │稅額(新│ │ │ │ │ │ │張數│(新臺幣)元│臺幣)元│ │ ├──┼──────┼───────┼─────┼──┼──────┼────┼─────────┤ │ ⒈ │91年9 月16日│91年7 至8 月份│先嘉股份有│1 張│ 303,400│ 15,170│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冠絃科技股│5 張│ 2,953,280│ 147,665│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月光燈科技│1 張│ 46,730│ 2,337│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⒉ │91年11月13日│91年9 至10月份│千怡實業有│3 張│ 10,517,950│ 525,898│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先嘉股份有│2 張│ 5,831,050│ 291,553│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冠絃科技股│3 張│ 5,569,741│ 278,487│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全球軟硬通│3 張│ 6,371,728│ 318,586│ │ │ │ │ │科技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⒊ │92年3 月14日│92年1 至2 月份│大時玳有限│13張│ 10,275,000│ 513,75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⒋ │92年5 月15日│92年3 至4 月份│聖立優科技│5 張│ 4,180,000│ 209,000│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德高興有限│6 張│ 5,320,000│ 266,000│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