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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2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原毛重零點肆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原毛重零點肆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27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期間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18號裁定停止戒治,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544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89年7 月17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6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56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94年6 月6 日入監執行,96年7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96年8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施用毒品之犯行:㈠於98年7 月17日上午9 時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80號住所內,分別以注射針筒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中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為警於98年7 月17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街41號前查獲,並扣得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原毛重0.4 公克,驗餘毛重0.39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㈡於98年7 月22日某時,在上開住所內,分別以注射針筒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中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為警於98年7 月24日下午1 時50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109巷17號5 樓查獲。經警分別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確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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