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8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698號、第5818號),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吸管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吸管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吸管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竹地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新竹地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3年11月8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2年度易字第6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繼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3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新竹地院以93年度聲字第82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4年8 月7 日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4年度易字第7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4年間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5年間再因強盜、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28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94年間所犯之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及95年間所犯之竊盜、強盜、妨害公務等五罪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1號裁定分別減刑二分之一,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 月確定,再與上開94年間所犯之竊盜罪判處之有期徒刑9 月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施用毒品犯行:
㈠先於98年9 月5 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新屋鄉蚵間村3 鄰16號居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毒品海洛因1 次;再於98年9 月7 日某時,在上址居處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9 月7 日晚間8 時許,為警在其上址居處內查獲,警方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㈡另於98年9 月10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於98年9 月11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新豐鄉埔和村5 鄰埔頂140 之1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9 月11日下午1 時40分許,為警據報前往桃園縣新屋鄉○○村○○路○ 段555 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袋(驗餘毛重0.57公克)及供(但非專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針筒2 支與供(但非專供)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管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