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98年度審訴字第610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00 及50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98年度審訴字第610 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另狀補呈),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98年6 月26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98年7 月1 日對上訴人之有辨別事理能力同居人即上訴人之妹妹林金鳳為送達,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已於98年7 月8 日屆滿(星期三,非假日或休息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