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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4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孟宜劉為丕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呂○○ (真實姓名資料詳卷)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王○慧
兼法定代理人
呂○燁
告訴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法定代理人王○慧」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慧」;「法定代理人呂○燁」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呂○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4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