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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8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96年度壢簡字第6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603 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0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4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4 年,於96年6 月4 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內即98年2 月2 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8年2 月24日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39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於98年3 月16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 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60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4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4 年,該判決並於96年6 月4 日確定在案;嗣於受緩刑宣告期間之98年2 月2 日,經本院於98年2 月24日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39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同年3 月16日確定等事實,有上開二案之判決書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確定,自堪予認定。

㈡、其次,細繹上開二案判決,彼此之犯罪行為模式固有不同,然受刑人於前案既係分別起意逾越安全設備竊取他人財物2次,後案則係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86mg/l之情形下,猶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貿然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上,非但可見受刑人確係一再故意犯罪,且於緩刑期間亦未切實遵守法律規定,另參以受刑人早在緩刑期間內之97年9 月5 日,即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1.15mg/l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狀態下,騎乘機車上路,途中又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被害人甚且為此進行左下肢膝下截肢手術,受有毀拜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有本院98年度審交易第18號判決可憑,尤足資以憑佐受刑人法治觀念偏差,一再挑戰司法公信。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真切反省,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於後案(即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395 號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8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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