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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9 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曾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69 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甲○○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9 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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