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6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29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 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何金洲之友人,何金洲為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路326 號1 樓魔法傳奇網路休閒館之負責人,被告甲○○為該網咖委外電腦系統安裝人員,均明知「VSCSI 極速神影超系統」電腦程式中之核心程式「faked isk.sys 」係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2 人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甲○○於民國97年5 月間某日,在該休閒館將上揭電腦程式安裝在上開網咖休閒館內之40台電腦中,供何金洲做為管理電腦之用。嗣於98年1 月10日下午1 時1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電腦40台、螢幕1 台、滑鼠、鍵盤各1 個及電源線1 條,案經亞資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甲○○係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業於98年6 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