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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683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26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0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茲補充:被告甲○○有偽造貨幣、公共危險、槍砲、毒品、恐嚇、妨害自由等多項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猶不知悔改,復於假釋期間觸犯本案。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68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