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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67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6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秀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928 號、第25361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6922 號、99年度偵字第588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范秀珍所交付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關西分行之戶名及帳號,原記載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48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係范美娜(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申辦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4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范秀珍所交付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關西分行之戶名及帳號號碼,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67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