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贓物罪及詐欺罪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