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4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47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定應執行之刑,不服本院98年4 月9 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而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年11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對於附表所示3 罪,合併執行最長不逾有期徒刑13月,惟98年4 月9 日所為98年度聲字第1147號裁定主文卻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遠超過受刑人原應執行之刑,顯然違背法令,原審認事用法既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就此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4 月、5 月、4 月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有期徒刑1 年。詎原裁定就附表所示3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 年11月,自有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10月24日│本院97年度審易字│97年5月22日 │
│  │制條例第10│4月     │            │第256號判決     │            │
│  │條第2項   │        │            │                │            │
├─┼─────┼────┼──────┼────────┼──────┤
│  │刑法第30條│有期徒刑│96年7月30日 │本院97年度桃簡字│97年8月25日 │
│2 │第1 項、第│5月     │            │第1096號簡易判決│            │
│  │339 條第1 │        │            │                │            │
│  │項幫助詐欺│        │            │                │            │
│  │取財罪    │        │            │                │            │
├─┼─────┼────┼──────┼────────┼──────┤
│  │刑法第320 │有期徒刑│96年11月9日 │本院98年度桃簡字│98年2月23日 │
│3 │條第1 項竊│4月     │            │第59號簡易判決  │            │
│  │盜罪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4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