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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11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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