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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1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1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1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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