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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3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公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4日           │97年12月4日           │97年12月5日           │97年11月10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57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578號  │97年度偵字第2606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281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   │98年度審簡字第151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4月17日           │98年4月17日           │98年5月21日           │98年2月27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   │98年度審訴字第583號   │98年度審簡字第151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4月17日           │98年4月17日           │98年6月8日            │98年5月27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