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53號

被告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裁定意旨略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甲○○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4 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及有期徒刑5 年、3 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因被告上訴而未確定,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則因受刑人未上訴而告判決確定,故經本院以桃院永刑善98訴140 字第187 號函逕送執行,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聲明異議意指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見附件)。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因上訴人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未聲明為一部上訴,自應視為全部上訴。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742號判決可資參照。四、經查:經審閱受刑人所犯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0 號上訴狀所載內容,受刑人雖僅就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部分敘明上訴理由;而未論述其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但核以受刑人既未聲明僅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一部上訴,亦未表明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捨棄上訴等情,是揆諸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仍應認受刑人就該案視為全部上訴,全案均未告確定,是上開執行處分以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業經判決確定逕予執行,其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從而,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檢察官所為受刑人執行處分應予撤銷。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11166 號執行在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