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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6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6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於民國92年5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433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與前開強盜罪刑有期徒刑9 年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確定,於92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9 月2 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05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6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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