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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06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惠霞張明儀葉蘭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06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700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6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查被告甲○○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聲請人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葉蘭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0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