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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1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  葉藍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寄藏贓物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 月間至98年2 月20日│97年10月13日為警採尿時往│98年2 月17日上午7時許   │
│                │                        │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5064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748號    │98年度毒偵字第895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8年度桃簡字第1386號    │98年度壢簡字第1570號    │98年度易字第828 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5月27日             │98年6月24日             │98年9月4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6 月22 日           │98年7月20日             │98年10月5日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1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