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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3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藍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41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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