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何啟熏律師
- 被告
-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49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9 月5 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12月5 日、98年2 月5 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惟被告另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自98年4 月3 日起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被告已非於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