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方毅 丹股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18日98年度訴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65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3 月18日98年度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未補提,爰依上開規定,本院於99年5 月2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已於99年5 月31日在臺灣桃園看守所收受該裁定,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業已屆滿,然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