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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魏于傑李文娟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10月4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1年10月5 日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民國51年10月4 日生」之記載,應係「民國51年10月5 日生」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