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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惠霞張明儀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0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1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0 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