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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7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9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嗣於99年2 月11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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