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甲○○住桃園縣桃園
- 被告
- 乙○○原名葉芥銘
考諸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53號詐欺等案件,而為原告
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考諸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53號詐欺等案件,而為原告
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