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7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27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子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 月5 日99年度壢簡字第2782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1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規定甚明。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19 條)。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8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子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判決後,因其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本件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經囑託被告另案執行之臺灣桃園監獄長官,於100 年1 月13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茲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遲至100 年1 月25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其刑事上訴狀上所蓋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戒護科收狀章戳存卷為憑,自已逾越10日之上訴期間,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