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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第6423號、第6490號、第71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竊盜等各別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竊取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戊○○等人之財物,嗣分別為警以附表查獲方式欄所示方式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楊梅分局及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被害人壬○○等人分別於警詢時陳述無訛,復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8 日刑紋字第0980136387號鑑驗書等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附表編號一至五、七至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附表編號六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8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卻迭起意竊取財物,其犯行甚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供附表編號六犯行所用之小剪刀,因均未扣案,且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均已丟棄,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犯罪方式、犯罪│查獲方式│被害人│證            據│            │
│號│地點      │所得財物      │        │      │                │            │
│  │          │              │        │      │                │            │
├─┼─────┼───────┼────┼───┼────────┼──────┤
│一│於98年8 月│持自備鑰匙,開│嗣經警在│戊○○│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乙○○竊盜,│
│  │27日下午4 │啟戊○○占有使│車內採集│      │  事警察局98年10│處有期徒刑參│
│  │時20分許許│用之車牌號碼GB│指紋,經│      │  月8 日刑紋字第│月。        │
│  │,在桃園縣│—1908號自用小│送驗比對│      │  0000000000號鑑│            │
│  │平鎮市工業│客車之車門後,│而循線查│      │  驗書。        │            │
│  │三路10之7 │著手竊取車內太│獲。    │      │⒉98年8 月27日桃│            │
│  │號旁。    │陽眼鏡3 副及新│        │      │  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臺幣(下同)約│        │      │  平鎮分局刑案現│            │
│  │          │100 元零錢得手│        │      │  場勘察紀錄表。│            │
│  │          │。            │        │      │⒊刑事案件證物採│            │
│  │          │              │        │      │  驗紀錄表。    │            │
│  │          │              │        │      │⒋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              │        │      │  局員警工作紀錄│            │
│  │          │              │        │      │  簿。          │            │
│  │          │              │        │      │⒌刑案現場勘察照│            │
│  │          │              │        │      │  片22張。      │            │
├─┼─────┼───────┼────┼───┼────────┼──────┤
│二│於98年8 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壬○○│⒈被害人壬○○於│乙○○竊盜,│
│  │29日中午12│取壬○○占有使│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5 分許,│用之車牌號碼KU│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5039號自用小│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2│            │
│  │潭鄉○○路│客車,得手後供│而循線查│      │  月16日刑紋字第│            │
│  │龍星國小後│己代步之用。  │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方。      │              │        │      │  驗書。        │            │
│  │          │              │        │      │⒊刑案現場照片8 │            │
│  │          │              │        │      │  張。          │            │
├─┼─────┼───────┼────┼───┼────────┼──────┤
│三│於98年9 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丁○○│⒈被害人丁○○警│乙○○竊盜,│
│  │25日下午4 │取丁○○所有之│車內採集│      │  詢時陳述。    │處有期徒刑陸│
│  │時20分許,│車牌號碼KS—13│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87號自用小客車│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2│            │
│  │潭鄉○○路│,得手後供己代│而循線查│      │  月16日刑紋字第│            │
│  │261 巷巷口│步之用。      │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      │  驗書。        │            │
│  │          │              │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              │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⒋刑案現場照片4 │            │
│  │          │              │        │      │  張。          │            │
├─┼─────┼───────┼────┼───┼────────┼──────┤
│四│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庚○○│⒈告訴人庚○○於│乙○○,竊盜│
│  │12日下午5 │取庚○○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
│  │時30分許,│車牌號碼8722—│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陸月。      │
│  │在桃園縣龍│HB號自用小客貨│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1│            │
│  │潭鄉八德村│車,得手後供己│而循線查│      │  月12日刑紋字第│            │
│  │龍園八路停│代步之用,嗣後│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車場內。  │將之棄置於新竹│        │      │  驗書。        │            │
│  │          │縣關西鎮東山里│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5 鄰竹28線道路│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旁。          │        │      │⒋車輛協尋電腦輸│            │
│  │          │              │        │      │  入單。        │            │
│  │          │              │        │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            │            │
│  │          │              │        │      │⒋刑案現場照片5 │            │
│  │          │              │        │      │  張。          │            │
├─┼─────┼───────┼────┼───┼────────┼──────┤
│五│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甲○○│⒈被害人甲○○於│乙○○竊盜,│
│  │20日下午2 │取甲○○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40分許,│車牌號碼9172—│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WJ號自用小客車│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9年1 │            │
│  │潭鄉○○路│,得手後供己代│而循線查│      │  月18日刑紋字第│            │
│  │305 號前  │步之用,嗣後將│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          │之丟棄置於桃園│        │      │  定書。        │            │
│  │          │縣大溪鎮○○路│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三段「桃園高爾│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夫球場」入口附│        │      │⒋車輛協尋電腦輸│            │
│  │          │近。          │        │      │  入單。        │            │
│  │          │              │        │      │⒌車輛尋獲電腦輸│            │
│  │          │              │        │      │  入單。        │            │
│  │          │              │        │      │⒍刑案現場照片4 │            │
│  │          │              │        │      │  張。          │            │
├─┼─────┼───────┼────┼───┼────────┼──────┤
│六│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開│嗣經警在│丙○○│⒈被害人丙○○於│乙○○攜帶兇│
│  │22日上午10│啟丙○○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器竊盜,處有│
│  │時許,在桃│車牌號碼0296—│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期徒刑柒月。│
│  │園縣楊梅鎮│MH號自用小客車│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8年12│            │
│  │獅四路6 之│之車門後,再持│而循線查│      │  月10日刑紋字第│            │
│  │1 號旁    │客觀上足供兇器│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          │使用之小剪刀,│        │      │  驗書。        │            │
│  │          │著手竊取車內之│        │      │⒊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音響主機1 組(│        │      │  局楊梅分局刑案│            │
│  │          │含喇叭)及衛星│        │      │  現場勘察紀錄表│            │
│  │          │導航系統1 組得│        │      │  。            │            │
│  │          │手。          │        │      │⒋刑案現場照片12│            │
│  │          │              │        │      │  張。          │            │
├─┼─────┼───────┼────┼───┼────────┼──────┤
│七│於98年10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辛○○│⒈告訴人辛○○於│乙○○竊盜,│
│  │30日晚間6 │取辛○○占有使│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30分許,│用之車牌號碼JZ│指紋,經│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月。        │
│  │在桃園縣龍│—0421號自用小│送驗比對│      │  事警察局99年1 │            │
│  │潭鄉○○路│客車,得手後供│而循線查│      │  月11日刑紋字第│            │
│  │211 與163 │己代步之用。  │獲。    │      │  0000000000號鑑│            │
│  │巷4 弄口  │              │        │      │  驗書。        │            │
│  │          │              │        │      │⒊車籍查詢—基本│            │
│  │          │              │        │      │  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⒋刑案現場照片4 │            │
│  │          │              │        │      │  張。          │            │
├─┼─────┼───────┼────┼───┼────────┼──────┤
│八│於98年11月│持自備鑰匙,竊│嗣經警在│己○○│⒈被害人己○○於│乙○○竊盜,│
│  │4 日晚間10│取己○○所有之│車內採集│      │  警詢時之陳述。│處有期徒刑陸│
│  │時50分許,│車牌號碼DA — │遺留在車│      │⒉車籍查詢—基本│月。        │
│  │在桃園縣楊│9887號自用小客│號DA—  │      │  資料詳細畫面。│            │
│  │梅鎮○○路│車,得手後供己│9887號自│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            │
│  │77號之重劃│代步之用。    │用小客車│      │  事警察局99年3 │            │
│  │區○道路  │              │之瓶口棉│      │  月11日刑醫字第│            │
│  │          │              │棒DNA ,│      │  0000000000號鑑│            │
│  │          │              │經送驗比│      │  驗書。        │            │
│  │          │              │對而循線│      │⒋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查獲。  │      │  事警察局99年1 │            │
│  │          │              │        │      │  月28日刑醫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鑑│            │
│  │          │              │        │      │  驗書。        │            │
│  │          │              │        │      │⒌刑案現場照片6 │            │
│  │          │              │        │      │  張。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